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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再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应当不包含专业分包将劳务部分再分包。
二、禁止将分包工程分包给个人。广西劳务分包相关企业都不允许分包给个人。
三、分包合同应当备案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四、禁止签署黑白分包合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发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承包人的;
五、禁止将分包工程转包或者肢解转包
六、外地分包商需具备进京备案手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七、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